个体工商户是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为单位的商事主体,承担责任。以个人名义经营的,对债务负有个人责任;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投资的家庭经营,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清偿。由此可知,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与经营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,具有不可转让性。
在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中规定,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,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,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,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家庭成员中的经营者变更,同上述变更一致。简单来说,个体工商户法人变更必须先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,注销完成后由新的经营者持该个体户字号重新注册。
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,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”、“存在股权(投资权益)被冻结、出质或动产等情形”、“企业所属的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”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,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,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。对于承诺书文字、形式填写不规范的,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,无需重新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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